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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5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任何一项需要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股室(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作,均应明确主办股室(单位)及协办股室(单位)。
二、主办股室(单位)及协办股室(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工作职责,某项工作主要属于某股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该股室(单位)为主办股室(单位);其他与该项工作有关的股室(单位)为协办股室(单位)。
(二)对于超出职责分工或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局办公室征求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提出确定主办股室(单位)及协办股室(单位)的建议,报请涉及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局长决定。
(三)对于特别紧急的工作任务,局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主办股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