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不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5

为适应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规范全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并促进其他工作人员搞好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有关规章,结合药监系统实际,特制订下列若干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让配偶、子女与本县范围内的医药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让配偶、子女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关系为配偶、子女、亲友个人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不准在医药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准获取报酬;

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到医药企业参与入股分红活动;

六、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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