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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3-11-24
(承诺件)
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
许可对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无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3、房产证明及房租协议
4、食品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水质合格证明,使用自来水证明或水质检验报告书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材料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废弃油脂处理说明(当事人回收协议和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1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股 工作人员:单雄、唐玲、向海清,受理电话:15973409211、13707348588、1837342242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单雄、谢艺华 电话:15973409211;1376242399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尹胜生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1387577449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