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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6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东食药监发〔2013〕9号
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
通 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县内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
二、体检医院
参加体检的人员必须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直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等综合性医疗机构体检。
三、体检时间
从2013年 2 月1日至 8月 31日止。
四、有关要求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密切相关。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各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杜绝漏检、漏查、弄虚作假,严禁擅自改变检查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承检单位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结束后,将承检医疗机构的体检表、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及时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股审查备案。
(四)乡村医生的健康检查由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组织进行。
(五)检查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由我局发给《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
(六)从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市场 从业人员 体检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