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9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肃工作

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理意见、审批后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执法和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共衡东县委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文件。

三、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实行首次免罚),维护法律严肃性,努力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方针,确需处罚的,应用口头、面对面交流、电话、书信等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或正式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函告当事人,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口头告知一次。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再接受陈述申辩意见,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四、严格实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

五、案件承办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有亲戚关系;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局党组成员回避由局长决定。

六、一般行政处罚的合议由分管稽查领导和分管法制领导主持;特别行政处罚(涉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社会知名人士、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人单位和其他重大案件等)的行政处罚由局长主持合议。一般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由稽查大队负责人、分管稽查领导签发,特别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听证告知需报政策法规股审查,报局长审批。

七、《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由稽查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审批报告》由政策法规股审查,局长审批,审批后由政策法规股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由承办股室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严禁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无原则为当事人求情,如有特殊情况需酌情减轻行政处罚必须在合议或陈述、申辩、听证期间提出书面申请,按正规程序办理,并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酌情从轻处罚,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则上不再考虑陈述申辩意见。

九、所有罚款必须出具正式的罚没收据并及时上交财务股,发票复印件附结案报告后,严禁打白条和以收代罚,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案件处理后(现场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完善案卷,并及时登记,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一案一结一归档。即业务股室将完成的案卷通过电子文档发送给政策法规股审查,法规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告知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在3日内将案卷整理完善,移送法规股审查,然后由分管法规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审批。

十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因特殊原因罚款金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额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出具书面减免报告附案卷中,报政策法规股审查,再由局长审批。

十二、对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罚款额度为公民50元、法人10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承办人员可以当场处理,文书案卷必须在当天完善归档。

十三、案卷材料在移送过程中实行双方签收制度,以防丢失,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实行编号,每季末由各承办股室整理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十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需经分管承办股室领导、分管法规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再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承办股室协助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强制执行。

十五、积极争取各职能部门和公、检、法对食品药品执法工作的支持,大力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凡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任何人不得推诿、拖延、纵容、包庇。

十六、严格执行县纪委要求的“一事三卡制”,并按规定将权利告知卡、回访监督卡、廉洁自律卡附在所有的行政处罚案卷中。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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