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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9
为严格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1、凡本辖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代理人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股室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好行政许可申请书。
2、局机关承办股室负责告知行政许可程序和办证有关事项,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全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要求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日内予以受理登记。
5、申请材料必须按县纪委要求将一事三卡表(廉洁自律卡,权利告知卡,回访监督卡)附在行政许可申请资料中.
二、审查与决定
1、承办股室在5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人员及股室负责人应签具同意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5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措施。
3、承办股室将初审许可资料移送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在2天内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应退回承办股室,并告知原由,承办股室在1日内补齐资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由政策法规股负责人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再分别报分管承办股室和政策法规领导内签具审核意见,审核时限2天,最后报局长审批,审批时限1天。
4、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天内对许可单位予以告知和公示,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证件管理与发放由政策法规股负责。
6、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各承办股室应及时将许可材料整理归档。
三、补正、变更、延续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承办股室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程序办理。
2、凡需办理许可证补正、变更、延续手续的,应当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股室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正、变更、延续的决定。
四、其他
未尽事宜参见有关行政许可法规与政策,以后若与新的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新的法规、政策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