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药用明胶生产使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6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生产所用药用明胶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安〔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落实。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关于药用明胶生产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用明胶生产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安函[2012]9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生产所用药用明胶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安〔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要求,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我国目前对药用明胶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获得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要求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均应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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