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5


衡东县各小微企业:

为持续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19〕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8号)、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的通知》(衡人社函〔2023〕37号)文件精神我县拟开展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一次性开办费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至截止申报当月1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注册时间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2.法人代表为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包括: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返乡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其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从2018年7月起算。

3.经营主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吸纳城乡劳动者2人以上就业,且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出具最近三个月参保及缴费凭证),均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一次性开办补贴标准吸纳2人就业,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吸纳2人就业,按40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时间为准)。

提交资料

1.衡东县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衡东县初创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材料。包括:系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系返乡务工人员的,提供本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系被征地农民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系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系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系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系脱贫劳动力的,提供乡村振兴部门已建档立卡的相关证明

5.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连续最近三个月为劳动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凭证;

6.经营主体目前正常运营且运营6个月以上的有效证明资料,起止时间统一为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

1)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按季度提供即可)或银行经营流水(银行流水多的企业,可视情况每个季度抽取1天提供即可);

2)门面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

7.初创小微企业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证照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对象,留存复印件依顺序装订成册,并在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签名。

其他

1.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与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3.其他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34—5234819(县就业服务中心304室)



附件1:衡东县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2:衡东县初创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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