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六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亮点及难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3

  今年以来,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和作用,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合法用工为抓手,以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工作亮点: 

  (一)梳理、规范法律文书。 

  1、 旧的法律文书与现行法律不匹配,在劳动保障执法中易导致败诉的局面。为此,今年下半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法律文书重新进行了修改。如:以往的限期整改文书,逾期未整改的,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2千元至2万元,而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逾期未整改的处罚标准是:处罚应缴数额的13倍。 

  2、 协助规范社保、工伤经办机构的征缴催告通知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处应缴数额13倍一下的罚款。为确保各经办机构案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不败诉,必须在各二级经办机构在限期催告通知书中,明确单位参保缴费的期限、人数、金额、缴费比例,及告知不服“限期催告通知书”救济途径,参保单位对缴费人数、期限、金额无争议,确保该行政不败诉。 

  (二)开创劳动执法与社保征缴联动的新局面。 

  目前我县社保征缴压力较大,二级社保经办机构无任何执法权限和手段。本着人社一家“打好组合拳”今年下半年对不参保的用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加大社保征缴力度,目前通过监察联动已参保缴费130万余元,行政处理(处罚)40万余元。提高征缴的力度,减轻了基金的支出压力,形成了拳头效应。 

  (三)实现案件快速办结制。 

  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实现了“快立、快处、快结”的案件处理新模式。例如:今年85日河南、安徽籍141名民工上访至市政府,在接到电话后,我大队立即赶至市政府,迅速对衡阳创亿劳务公司展开调查,了解情况,为迅速处理此案队员们克服困难,牺牲中午休息时间,连续办案,经过7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查明:衡阳创亿劳务公司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近10万元,为此我大队立即限期责令该劳务公司在30分钟内付清所克扣141名民工工资,在办案人员的督办下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141名民工工资。河南、安徽籍民工拿到克扣工资后高兴地离开了衡阳市信访局,返回了家乡。此案切实体现了“快立、快处、快结”的案件处理模式,得到了市信访局贺海军和衡阳市监察支队长彭庆衡的高度赞扬。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一是现行社会整体经济下滑,企事业单位逃避参加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以往客观上就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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