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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4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
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9元的,按159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古丈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法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衡东社会劳动保险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