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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0
2016年1月12日我队接到凌某的投诉,称其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因该公司拖欠其2015年10月、11月、12月份工资一事向我队投诉,请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接到凌某的投诉后,我队安排监察员对其询问了笔录并要求其提交了相关工作证明以及该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随后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并于3月23日指派两名监察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抵达该公司后,监察员出示证件对该公司项目经理询问了笔录进行取证。
经查,该公司拖欠凌某2015年10月、11月、12月份工资情况属实,随即监察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七日内支付拖欠凌某的工资。该公司负责人于2016年3月29日足额支付了凌某工资并将银行转款记录提交至我队以供结案。
通过这次欠薪事件,反映了一部分私营老板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