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圆满解决某单位工资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1

 

    

        2017421日我队接到贺某的投诉,称其在衡东县某单位工作,该单位无故少发其工资,特来投诉。 

       我队接到贺某的投诉之后,马上与该单位的老板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来我队配合调查,经了解,该单位是无底薪工资制度,而贺某的工资是按照该单位的业绩提成单来发放的,该单位并没有克扣其工资。在进一步的了解中,监察员发现该单位发给贺某的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队对该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后,责令该单位将贺某的工资补发至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此事圆满解决。 

      经过这次事件,反映了一部分私营老板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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