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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1、受理
初审岗位理并初步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
(2)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5)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按程序报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清算
初审岗位在信息系统核实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若参保单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告知其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基金会计岗位核实参保单位往来挂账情况,告知其处理完往来挂账。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参保单位人员转出,冻结单位参保状态。
4、录入
初审岗位在参保单位清算完欠费、人员转出后,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注销信息,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5、复审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注销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6、回收
初审岗位收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并将资料按规定存档。
7、完成时限
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注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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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初审岗位告知参保单位缴清欠费;
基金会计岗位告知其处理完往来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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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批
复审岗位复核、机构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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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复审岗位复核确认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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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
初审岗位录入注销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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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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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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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提交注销登记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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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缴清欠费,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人员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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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
初审岗位回收登记证、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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