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人社局
> 法规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事业单位还要提供有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补登记证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补证
初审岗位根据复核意见,在信息系统中记录补证信息,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补证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5、发放
初审岗位打印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完成补证手续,并将资料按规定存档。
6、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开始
|
参保单位申报补证登记申请资料。
|
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初审申报资料。
|
|
复核
复审岗位复核补证资料。
|
补证
初审岗位在信息系统记录补证信息。
|
复审
复审岗位复核信息。
|
发放
初审岗位制作并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资料归档。
|
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