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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的规定,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改革,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制度)于2014年9月30日自行终止。
为确保新制度顺利启动实施,同时维护好原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发放,现就在新制度启动实施时先行妥善处理好原试点制度中参保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对象)养老保险关系问题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由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二、参保对象不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原负责试点业务经办的机关事保经办机构和对应层级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办理参保对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出台前,参保对象中的单位和在职人员在企保经办机构先行办理参保登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企保制度的政策缴费;已退休人员暂按原试点制度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自转入之日由企保经办机构发放。在职人员原历年缴费基数是否调整补缴,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是否参与企保的历年调待,2014年10月1日至转移时在原试点制度的实缴、实拨清算等,下一步按照省制定出台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和结算。
三、各级机关事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好参保对象在原试点期间的各项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尽快将需要转移至企保的参保对象的历年缴费基数、缴费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已退休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等关键信息数据提交参保对象确认后,转移至同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负责接续的企保经办机构要尽快为转移接续的参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业务工作。有关参保对象应尽快协助办理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转移接续工作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