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

(2)与变更登记事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等)对应的相关资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复核意见,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4、复审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变更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5、发放

初审岗位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资料按规定存档。

6、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理(遇节假日顺延)。


7、工作流程图

开始

 

 


    

参保单位提交参保登记变更有关资料。

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结束

复审

复审岗位复核系统中录入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复核

复审岗位复核单位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复核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核发

初审岗位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并按规定整理、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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