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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
(2)与变更登记事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等)对应的相关资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复核意见,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变更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5、发放
初审岗位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资料按规定存档。
6、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理(遇节假日顺延)。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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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提交参保登记变更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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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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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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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复审岗位复核系统中录入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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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复审岗位复核单位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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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复核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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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
初审岗位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并按规定整理、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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