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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9-05
一、经办岗位设置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要求和“一事双岗双审”内控原则,经办岗位暂定初审、复审、领导审批三类岗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初审岗位
受理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初步审核资料的齐备性;告知资料审核结果;按照审核结果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申报业务数据;反馈业务办理结果;归档业务申报资料(影像扫描)。
(二)复审岗位
复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合法合规性;承接初审与领导审批结果传达与资料流转;复核初审岗位在信息系统录入的业务数据并予以确认。
(三)领导审批
审批参保单位申报的特殊经办业务(主要涉及参保人员重要权益变更及待遇支付等相关业务);审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重大变更事项。
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按程序报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4、复审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参保登记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办理参保登记,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5、核发
初审岗位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并存档,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理(遇节假日顺延)。
7、工作流程图
开始 |
参保单位提交参保登记有关资料。 |
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
结束 |
复审 复审岗位复核系统中录入的参保登记信息。 |
复核 复审岗位复核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并按程序报经办机构领导审批。 |
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
核发 初审岗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规定整理、归档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