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8-01-2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文件

湘人社发〔2017〕1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下发

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全省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历史遗留问题,

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

标。为妥善解决该文件执行期内部分人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

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

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

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

费年限。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者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具体办法如

下: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

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

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

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

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

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

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

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

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

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

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

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

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

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

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

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

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

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

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

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

〔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

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

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

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

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

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

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

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

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

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

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

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

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

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

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

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

执行。

(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

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

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

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是为解决我省原有补缴政策执行期内部分人员

因未及时办理手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好政策时间节点,在政策框架内做好相

关的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部

门的政策规定,从养老保险长期制度设计和基金平衡角度出发,

切实负起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信访、维稳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协调

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

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反映的有关问

题,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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