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关于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我市耕地抛荒、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分管领导、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乡镇政府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乡镇农技站长、驻点村的乡镇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遏制耕地抛荒保障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粮食生任务,逐步消灭常年性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季节性抛荒,双季稻适宜区要努力实现“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第二条 加强农业生产台账管理。县、乡农业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从县(市)区到组,从乡镇到户的农业生产台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做实台账作为落实生产计划、据实发放种粮补贴、进行粮食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一流转五服务”的工作部署,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第四条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第五条 依法制止耕地抛荒。 把遏制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遏制抛荒长效机制。对因各类开发占用农村土地2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各地应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农户,依法由原发包单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村委会按不低于当地流转平均价格实行流转。对责任田常年抛荒的农户取消各项粮补贴。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在适合水稻种植区域,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抵抗因素外,按不同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诫勉谈话。

1、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1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

2、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3%

3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台账误差率5-1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告,责任人当年及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1、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2-5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

2、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3-10%

3、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台账误差率10-20%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单位“一票否决”,责任人免职及相应党纪处分。

1、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6处以上(含6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

2、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0%以上;

3、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内设有台账或台账误差率20%以上。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及时进行追责通报,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对追责音准或个人逾期未执行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贫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强化责任追究的意见》(衡办发[200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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