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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一、认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破坏或擅自改变标志但不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区识别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或擅自改变标志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区识别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