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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
一、认定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
二、处罚依据: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执行基准:
1、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或者发布范围1个乡镇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发布范围1个以上5个乡镇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或者发布范围5个乡镇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进行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 、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
一、认定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造成损失不足2000元或者扩散面积不足10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扩散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者扩散面积100亩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