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民政局
> 通知公告
来源:衡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3〕11号)文件精神、衡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衡民发〔2023〕8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至7800元/年(650元/月)、5040元/年(42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二、提高特困供养对象年度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我县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0元/年(84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52元/年(546元/月)。
三、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1100元/月、15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孤儿标准的50%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纳入2023年度省政府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管理清单。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把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工作作为打好发展“六仗”具体举措,精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
(二)精准认定对象。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 共同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资金。
(四)抓紧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及时对最新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有效公示和宣传;民政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提标补发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确保在5月底前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衡东县民政局 衡东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