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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7
一、公车使用和调派权限。机关公车只能由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公务缓急、职务高低、申报先后、合理协商”的原则统一调派,车辆去向当天在接待室黑板上公示。当公车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时,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租车。
二、公车用油管理。每台公车建一个加油卡,由司机使用和保管。用油由办公室和财务股共同管理。财务股负责将资金打卡(每次限额5000元),办公室负责行车里程登记。设定湘D39033和3JZ88两台公车合理油耗分别为每百公里16升、15升,车辆油耗和行车里程应基本一致。
三、公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清洗。每次维修(保养)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和司机共同送修并签单;500元以上的,经分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办 公室主任和司机送修并签单;车辆大修,必须经局长批准。
车辆清洗,由办公室与洗车点议定价格,签订协议,实行一年一包。
特殊情况下,车辆非定点维修和清洗,须事先经分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四、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院内。不按规定停放发生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司机不得私自出车,且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交通规则行车、泊车。如私自出车或违反交通规则行车(泊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违规处罚50%由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