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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3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火葬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火葬制度,县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为强制火葬区。国家工作人员和强制火葬区城镇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进行火葬。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回原居地的,需经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二、严禁在城区办理治丧活动。城区居民的丧事活动一律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城区搭设灵棚治丧,严禁在城区送葬途中燃放烟花鞭炮、丢纸钱,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建设经营性公墓应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本村村民使用,不得向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赠送。非法墓地一律封存,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禁止丧葬行为。凡县内死亡人员火化后,应葬入合法公墓,大力提倡绿色殡葬,提倡骨灰一次性处理、深埋或树葬、草坪葬、花丛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凡应当火化而未火化的和非法棺葬、乱埋乱葬,违规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全额收回,对审批发放费用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供虚假火化证明的,依法予以惩处。
五、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违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病人遗体,有太平间的应建立临时停放遗体登记制度,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严防遗体从医院外运土葬。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冷藏业务,对私自从事遗体营运和外运土葬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违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倡对乱搭灵棚等违规治丧行为进行举报。县殡改办举报电话:5222243
十、本通告自2014年12月9日起实施。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