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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7
一、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县级以上(含)领导、兄弟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的接待,由局长指定接待场所,办公室具体承办;其他客人,由分管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办公室在局机关食堂接待。所有接待消费,由办公室和参与接待的相关股室负责人当场共同签单,并填写《县民政局公务接待清单》(样式附后),作报销凭证附件。
二、公务接待实行对口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所有来客,由股室负责人以上(含)干部参与接待。来客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来客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接待来客,不发烟;会议室不摆水果;用餐不上高档酒,不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安排唱歌、洗脚等休闲娱乐活动。
严格控制接待规格和用餐标准。县级以上(含)领导、兄弟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可安排到县内指定场所接待,饭菜标准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超过60元;其他客人一律安排到局机关食堂接待,其中,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乡镇主要负责人等客人可分桌点菜接待,饭菜标准人均每餐(中、晚餐)不得超过40元。乡镇分管民政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等客人,由办公室统一提供餐票就工作餐,饭菜标准每人早餐8元,中、晚餐20元。
除正常公务接待外,严禁公款接待私人客人;严禁在县内接待场所和局机关食堂签单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