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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1
衡东县殡葬改革目标管理
考 核 办 法
为落实《衡东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从根本上改变陈旧落后的丧葬观念,树立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新风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单位均列入殡葬改革考核范围,其中,县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驻县单位考核内容为落实《衡东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情况,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增加考核履职情况。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单位有:
1.乡镇人民政府;
2.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1.乡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2.县殡改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其他事项
1.对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殡改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为达标单位,其他为不达标单位。考核结果按权重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2.县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国省市驻县单位有违反《衡东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行为并经县殡改办查实的人和事,每发现1起扣0.5分,年终考核结果按权重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3.考核实行平时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督查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县。
4.火化遗体数量包括:(1)在殡仪馆的火化数;(2)在本省或外省(市)其他殡仪馆火化数(以县殡葬管理所核实的数字为准);(3)无名尸体记入火化数。
四、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