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7

一、       办公用品(设备)范围。

本制度所指办公用品(设备)主要包括:

办公设备:装订机、计算器、碎纸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U盘、投影仪、电视机、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影机、空调、电风扇、取暖器、固定电话机、饮水机、电烧水壶、电源插板、档案盒、档案夹等。

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多屉柜(条柜)、保险柜等。

办公耗材:硒鼓、墨盒、色带、订书针、大头针、回旋针、笔、传真纸、电脑打印(复印)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纸巾、照明灯具、扫把、拖把、灰斗、垃圾桶、垃圾袋、文件袋等。

二、       办公用品(设备)审批购置权限及程序。

1、使用股室出具申请报告,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凡一次性购置办公用品(设备)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含)的,由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含)的,须同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牵头与使用股室负责人到指定地点购买,并共同在购买票据上签字。

三、       办公用品(设备)使用要求。

1、建立台账。所有办公用品(设备)由办公室按使用股室(人)逐一登记造册,归口管理。

2、完善手续。办公用品(设备)领取或移交须与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如需维修或更换,审批手续参照第二条执行。

   3、合理使用。 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办公耗材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各股室按需领取。工作人员使用办公用品(设备)必须厉行节约、自觉维护、妥善保管。凡人为造成浪费、损坏或丢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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