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5-06-17

一、出差审批及有关费用报销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出差前须填写《民政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审批单》(样式附后),并按层级经有关领导批准(党组成员由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出差回单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填写《衡东县县直单位差旅费报销单》(样式附后),附上相关票据,经财务审核后,报分管机关财物负责人和局长审批报销差旅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不得报销差旅费。

二、出差有关费用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  

1、区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准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区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需要超出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须事先经得局长批准。乘坐火车未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

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如地铁、轻轨、公交巴士和出租车等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衡阳市及省内除长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每人每天40元;长沙市和省外每人每天60元。在本县范围内公务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不在市内且距离中心城区15公里以上的,其往返客运交通费,可凭票报销,不纳入市内交通费包干。

(二)住宿费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可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的标准间,报销标准为:正副科级干部每人每晚不超过2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

2、除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出现同性别单数外,出差人员应组合入住标准双人间,每人每晚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所列标准的一半。

3、县内公务出差,不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1、根据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县内每人每天20元;衡阳市及省内除长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每人每天50元;长沙市和省外每人每天80元。

2、工作人员下乡,由乡镇(村)统一安排伙食或在农户家就餐的,工作人员应按中、晚餐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凭交费收据按实际交纳的伙食费加上县内伙食费补助标准的一半领报伙食补助费。

 

(四)其他事项  

1、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且当天往返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在外住宿的,减半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2、工作人员出差,一天内赴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高档补助,不得累加。

3、工作人员到县外参加会议或各类短期培训学习(参加全日制学历文凭班除外),2天以内(含)的,往返区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费按本制度规定报销和补助,不得报销住宿费(住宿费自理除外);2天以上的,剩余日不得领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

4、工作人员参加县委党校等脱产培训学习(参加全日制学历文凭班除外)且在校食宿(指在学校食堂购票就餐和在校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元,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参加工作队到乡镇支援工作,往返交通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工作期间(按实际出勤)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由乡镇(村)统一安排生活或由单位直接向乡镇(村)支付伙食费的,伙食补助费减半补助。

6、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往返区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等有效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实际发生的消费票据不得入账报销。

三、出差有关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不得宴请接待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报销任何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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