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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7
衡东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加强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配合,提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衡阳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衡东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东办[2015]3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指导全县各乡镇开展乡镇区划调整,协调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扎实推进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编办、民政局、发改局、司法局、法制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办、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计生局、规划局、审计局、信访局、移民局、交通局、广电台、科技局、旅游局、经管局、统计局、档案局等。
第三条 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区划改革办)是县乡镇区划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机构,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丁秋文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办副主任向仲贤、县政府办副主任刘国荣、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长李建雄、县民政局局长赵自文任副主任(常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全县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办公地点设县政府办。
第四条 各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XX乡镇区划改革办)设各乡镇民政办。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区划改革办根据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承担如下日常事务:编制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提出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各种工作规则、制度、流程;牵头组织、安排相关会议和培训,传达和落实会议精神;起草、修改工作报告和文件;处理领导小组文电、保密、档案管理等;负责向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的情况汇报、具体事项请求、资料报送等;协调、处理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在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推动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改革过程中归口业务的指导工作,尽其职,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保证和县区划改革办之间的沟通顺畅,按本规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区划改革办负责本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日常事务,接受县区划改革办的业务指导,负责本乡镇与县区划改革办的联络和对接,配合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县区划改革办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国家有关区划调整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全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改革进程中,由县区划改革办对照方案中的进度和指标要求,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改革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发生重大事件时,各乡镇区划改革办将情况收集整理后,须在事发当日向县区划改革办报告,由县区划改革办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县区划改革办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问题、事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县区划改革办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要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改革过程中的信息发布统一由县区划改革办归口,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信息发布必须通过市区划改革办统一把关。县区划改革办要坚持谨慎、务实的原则,既要及时回复社会关注,又要注意信息发布的渠道、时点、方式,保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改革过程中重要文件的起草、研究、决策过程,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过程和重要的数据进行记录与统计,每月3日前向县区划改革办提交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与统计表。县区划改革办安排专人对改革进程中的大小事件、日常工作进行日志登记,并分时段汇总、整理、归档,每月7日前向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呈报上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区划改革办、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对文件呈报和传阅的管理和登记,保守乡镇区划调整改革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并对本单位知悉的国家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划改革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县区划改革办要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差旅、培训、会议经费等办公性行政经费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乡镇区划调整改革行政成本。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