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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7
衡东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规范林业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预防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内部审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负总责,分管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围绕林业工作主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林业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会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预算收支。经营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5、专项资金计划安排,拨付与使用情况。
6、基本建设与大宗材料采购管理情况
7、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8、对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时上报“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10、往来款清理情况。
11、其他需要内审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可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所属单位报送主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月报,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分析说明。
2、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3、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4、对基建合同签订,基建工程竣工结算的现场检查,跟踪问效。
5、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检查。
6、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7、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8、如有违纪,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9、有权向领导汇报被审单位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正措施,对重大违纪行为,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五条内审人员设置。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计财配备2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机密。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对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内审机构提出,报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下属单位。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4、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5、检查结束前,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6、建立审计结果落实反馈制度,无异议后的稽审情况,形成检查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和报主管负责人。
7、凡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大,提交党委会或局长办会议进行研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及时发现问题或不及时提交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8、内审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