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2010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1-25

衡东县2010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聘请和管理  

第四章 经费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森林防火基层基础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请的一名从事村级护林防火工作的劳务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聘请两人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负责发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红白喜事上门宣传、特殊人群登记监管、森林高火险期逐户逐人宣传、告知并每户签名。  

(二)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巡护森林,巡查野外用火。对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进行现场监督;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擅自用火,又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由村或乡镇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发现森林火灾,在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报告;  

(四)协助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四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了解、掌握自己责任区内山形、地貌、植被、可燃物情况、主要道路分布以及要害部位情况。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每年     10月      1至次年430日)内,逢晴日,每天必须巡山护林。每年11月份至次年1月份巡逻时间为10时至18时,每天至少一次;2-4月份和10月份巡逻时间为9时至20时,每天至少两次。清明、秋收、国庆等重点时段要全天候守护。  

第六条  巡山护林期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要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高火险期间(如清明期间或橙色预警期),必须边巡山、边鸣锣(或放喇叭),禁火护林。  

第七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及时填写巡山护林记录,并登记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时间、起火原因。  

第八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将火场的山情、地貌等信息及时提供给火场指挥员,为安全、科学地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如因故短期外出,必须报经驻村乡镇干部和林业站同意,并须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三章  聘请和管理  

第十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聘请条件:  

1、爱护森林,热心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的男性;  

3、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选聘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在本村(居委会)常住人员中选聘,不得聘请村支两委干部、外出经商、办厂和务工人员。  

4、交通、通讯条件好。有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并有可24小时联系的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或手机)者优先聘请。  

(二)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聘请程序:  

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支两委(居委会)推荐、包村或包片干部担保,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岗前培训合格后,由村委会与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责任区域、任务、职责和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一经聘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村,以利于专职护林防火员行使职权,并报县防火办备案。由乡(镇)、村里配发袖标、弯刀、铜锣(喇叭)和二号工具,发给森林防火工作手册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的领导,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县防火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火办应建立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的姓名、单位、责任区有林地面积等情况。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督查一次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工作,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三个月重点督查一次。  

第十五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年满60周岁,自行终止劳务关系。  

 

 

第四章   经费和考核  

第十七条  村级森林防火资金按每个村4500元的标准安排,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专款专账。其中由县财政按每村平均1500元的标准安排到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3000元。乡(镇)从该项资金中,按每村500元的标准提取经费,用于扑火和购置防火物资;按每村1500元的标准提取经费,用于村干部森林防火工作绩效考核,对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无过火面积的村,奖励村干部600-800元。  

第十八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由村级森林防火资金中列支。报酬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是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或高速公路、县城周边的重点村为2600-3000/年、第二档是林地面积1000-1999亩的村为2100-2600/年,第三档是林地面积1000亩以下的村为1600-2000/年。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的50%为基本报酬,50%为绩效报酬,按照聘请名册开设银行账户,打卡发放到人。  

第十九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发放应由乡镇先申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再由县财政下拨。专职护林防火员基本报酬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报酬需等聘请时间满一年后,按规定扣除应罚部分再发放。所扣金额作为县防火办工作经费和对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考核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绩效考核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防火办负责提供相关火灾统计数据。考核成绩记入管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原聘请单位立即解除劳务合同,按工作时间结算付给基本报酬,扣发全部绩效报酬。  

1、不履行护林防火员职责,未开展工作或村支两委、群众意见较大,经查实不称职的;  

2、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300亩以上的,或年度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累计超过500亩的(均不含外地烧入);  

3、责任区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火灾的(不含外地烧入);  

4、高火险期,有五次以上(含五次)未按规定鸣锣巡护的;  

5、不在村(居委会)内常住的,或未经批准外出10天以上的,或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外出3天以上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的奖励和处罚,按以下工作考核细则进行。  

1、责任区内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在100亩以内的,每次扣除300元绩效报酬。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亩增扣300元的标准扣除,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外地烧入的火灾减半扣除。  

2、凡未按规定鸣锣巡护、或未按要求发放宣传资料、或红白喜事未上门宣传的、或特殊人群监管不到位、或抽查一次不在村在岗的,每次扣除100元绩效报酬,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3、县、乡(镇)巡查时,在责任区内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未教育、劝阻当事人的,每次扣罚100元,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4、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含外地烧入),未能找出肇事者,每次扣罚200元绩效报酬,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5、责任区年度内无森林火灾且无过火面积,全额发放绩效报酬,并评为年度优秀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由乡镇发给200-600元的奖金,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是村民自治组织聘请的劳务人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专职护林防火员。  

第二十二条  村级森林防火资金管理,由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      3月      24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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