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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工人事股 发布时间:2019-06-13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衡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发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推进产业调整、产业集聚、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牵头拟订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负责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拟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或领域(包括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
(四)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
(五)组织拟订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六)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业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聚、优化升级和企业集群发展;拟订政策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电力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电气化、电网改造和电价政策执行及全县用电调度工作。
(九)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承担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十)负责推动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和数字产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相关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招商政策,做好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项目开工、建设等工作。
(十一)承担消费品、原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区域合作、国际产能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利用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研究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先进制造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十二)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统筹推进创新型县城建设。
(十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编制县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四)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十六)牵头县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七)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和基金项目的推荐工作。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十八)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九)负责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和国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管理县直工业企业,指导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企业改制。
(二十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配置中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衡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稿、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和协调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及决定督查督办、宣传、信息、保密工作和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和接待工作;协调机关后勤服务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信访、文明创建、妇女、计划生育、机关安全保卫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人员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县人才津贴的推荐和审定;负责党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推荐、申报工作。
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境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外国专家专项奖励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才的其它表彰工作。协调联系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拟订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计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全县“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负责公派出国(境)科技团组的审核报批。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组织起草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及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实施科普计划及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并指导其发展;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举办全县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等事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属企业进行改制并处置改制遗留事项。
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电、用电计划和电力运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县场信息;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电力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处理电力县场纠纷;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
(四)经济运行股。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协调解决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主要预期经济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承担冶金、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全县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跟踪推进原材料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原材料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承担禁止化学武器有关职责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和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并实施装备工业重大专项,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跟踪推进装备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装备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
研究加速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办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承担县减轻企业负担日常工作。
(五)中小企业股。研究提出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与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运行;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承担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承担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与协调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参与申报国家财政性物流补贴资金审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计划,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目录;按规定权限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协调推进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新型工业化工作进行考核、督查;负责综合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
承担轻工、二轻、纺织、医药、食品和家电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消费品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跟踪推进消费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消费品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指导药品储备工作;参与消费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
负责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经济集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工业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聚、优化升级和企业集群发展;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区域合作、国际产能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利用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研究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先进制造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六)科技规划股。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承担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且级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拟订县级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
拟订科技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荐并组织实施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科技行业扶贫、指导联系驻村扶贫、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协调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
拟订县级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且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承担全且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承担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奖励申报推荐工作。协调对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工作,管理本市范围内自科基金项目。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设。
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査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七)高新技术发展股。组织拟订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和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推广;推进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进产学研合作。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八)军民融合股(安全生产监督股)。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县国防科技工业和军民结合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军工技术转民用和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
指导、协调监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监督、指导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实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报核准备案项目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信息化股。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编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计划及重点项目,做好工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化、宣传培训工作;承担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推动实施“三网融合”有关工作;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推动软件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软件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的日常工作。
承担电子信息通信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拟订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实施国家、省高技术发展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跟踪推进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电子信息产业分析汇总工作;统筹推动数字产业发展;负责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协调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拟订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标准规范;负责人工智能与数据产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股室负责人9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1.关于经济运行调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2.关于工业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系列发展规划、其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3.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按规定权限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申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资金的产业化、信息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申报;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4.关于节能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5.关于电力运行调度。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县电力运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
(二)关于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地震减灾救援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职责划入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改革职责划入县县住建局。
(四)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衡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