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根据《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东发〔2012〕9号)和《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东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奖励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着力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1.在衡东县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服务新型工业化工作的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300 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其额度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年度内未使用完的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和企业发展奖励。
第五条 县经科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指导方向及组织项目的申报、汇总等管理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专项奖励进行初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总额中10%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七条 考核奖励资金。县委、县政府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乡镇、县直机关相关单位服务新型工业化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
1.绩效评价奖励。每年对工业企业的发展进行绩效评价,取前5名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为一等奖,奖励10万元;第二、三名为二等奖,各奖励6万元;第四、五名为三等奖,各奖励3万元。
2.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本年度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笼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实际参与此项工作的单位按每新增一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00元。
3.上市企业奖励。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技术改造奖励。本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用于技术改造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信息化建设奖励。县内工业企业在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生产成本管理、研发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开发等环节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3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2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三章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类别及评价要求,由县经科信局制定统一的申报模板,于次年的1月份前将申报通知下发到各企业。凡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2月份前申报。
第十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专项奖励资金的请示报告;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附件;
4.本办法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份前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评估、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查的结果汇总行文报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县经科信局,由县经科信局负责发放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自行中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