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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3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衡东县教育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0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感情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
2 | 校长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所在学校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填表人: 秦官仂 电话: 13762460695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