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30

衡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字〔201479

关于印发《衡东县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各幼儿园:

现将《衡东县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完善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衡东县教育局

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衡东县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2014120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经局党委行政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下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1.实行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按照教育部学校岗位人员安全工作职责要求,落实教职员工学生安全工作责任。

3.校长(园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4.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5.相关行政干部或教职员工为具体责任人。

6.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相关管理人员为本乡镇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连带责任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三、安全事故的报告

1.学校(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县教育局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和漏报。

2.紧急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是随发随报,最迟1小时内向教育局口头报告,6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紧急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3.定期报告制度:每年36912月     28,按时上报单位、学校(幼儿园)本季度的安全工作管理情况或事故情况。

四、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认定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教育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厘清事故的原因、类别、责任和处理意见,再报局党委行政研究认定。

五、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学校(幼儿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启动问责机制。

1.轻微事故: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幼儿园)写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相应分数,由县教育局对相关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2.一般事故: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幼儿园)写出书面检查,实行诫勉谈话;单位、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分管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较大及以上事故:免去校长(园长)职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一律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事前问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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