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印发《衡东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

为规范我县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衡东民办教育形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衡东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东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衡 东 县 教 育 局

                        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衡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4      年6  月24   印发

(共印40份)

衡东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衡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教通〔2014121号)精神,现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将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清理整治非学历培训机构为重点、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和发展环境、保护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品位,杜绝安全隐患,从而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和早教机构。主要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三)与文化教育相关联的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文化教育的相关企业。

(四)无证非法办学机构。主要指未按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或注册,违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1.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对无证非法办学的机构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

2.规范“一证多址”办学行为。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和登记部门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3.规范教育咨询企业办学行为。协调工商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以教育咨询为名,进行文化教育、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企业,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完全名不符实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两年以上未年检且符合吊销条件的“名存实亡”教育咨询企业依法进行吊销。

4.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要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加强监督检查,对以“包通过,包找工作”为诱饵吸引生源,虚构名校名师或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依法查处。

5.整顿收费行为。要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霸王条款、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1.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

2.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开展各类收费补课。

3.严禁公办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

4.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授课。

(三)切实整治安全隐患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审批、登记、备案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审批、登记、备案管理的无缝对接。一是调整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机制。经营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同时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综合构建民办教育机构信息平台。协调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配合,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办学者基本情况、办学场所、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师资力量、收费标准、管理体制、变更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制。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媒体刊(播)出。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3.完善办学情况评价制度。完善办学许可评价标准,公开公示年度办学评价情况,对年度检查评价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4.完善收费备案公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审查备案。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严格进行成本监审,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不予登记备案。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协调物价部门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身份公示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证四证齐全;兼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三证齐全。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其网站和公开栏中将教师的姓名、相片、教师资格证书号、职称证书号、社保证号等进行公示。

6.建立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惩戒机制。对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为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回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阶段(2014年      6月      25—30日前)。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和早教机构,与文化教育相关联的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文化教育的相关企业,无证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摸底。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      7月      1—10日)。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的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努力使各项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第三阶段:限期整改阶段(2014711—30日)。这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查封区域内非法办学机构。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非法办学机构区分情况分类查处,对已经符合办学基本标准的,责令其按程序向审批机关申报,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对规模、条件与基本办学标准差距较小的,由联合执法组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加大投入、积极整改,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然后由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颁发办学许可证;对规模较小、条件较差、有安全隐患的,无法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由联合执法组采取:撤销非法办学机构的标识,停止非法办学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勒令非法办学机构向家长、学生退费,下达《停止非法办学通知书》,张贴停止办学通告,限期整改等措施坚决予以关停。协调做好学生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好举办者和家长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家长和举办者理解和支持清理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工作,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四阶段:整改规范阶段(2014年      8月      30日前)。在全面摸底了解情况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限期整改,并逐一抓好落实。并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整顿工作,协调县有关部门,建立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教育局局长吴长秋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成立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教育局局长吴长秋同志任组长,县教育局纪委书记许道富同志任副组长,县教育局职成股、纪检监察室、基教股、法规股等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日常工作,陈宁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戴再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乡镇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调配合,确保这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一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对整改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圆满完成。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县治理办向社会发布《告全体学生和家长的公开信》,并通过媒体公布全县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与此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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