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紧急通知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顿民办教育

培训机构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自查自纠,根据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衡东县教育局   

2014923   

 

 

 

 

 

 

 

 

 

衡阳市教育局

 

 

关于清理整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据群众反映,我市仍有部分培训教育机构存在严重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办学现象,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严重损害教育形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深入推进“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市教育局决定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中清理整顿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立行立改,整章建制,严格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形象。

二、工作原则

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规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立行立改,整章建制;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三、工作方式

(一)组织方式: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级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和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二)实施方式: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各县市区应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展开地毯式的清查,全面整顿。

四、整治的内容

此次重点整治的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查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对无证非法办学教育培训机构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对以教育咨询为名,进行文化教育、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企业,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2.严查中小学校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

    3.严查中小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开展各类收费补课。

4.严查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参与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  

5.严查中小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兼职授课。

6.严查违规招生宣传行为。严肃查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虚假宣传行为和以组织培训考试为名为名校选拔生源,虚构名校名师或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违法招生宣传行为。

    7.严查违规收费行为。要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霸王条款、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

8.严查安全隐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局长周法清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罗胜利同志任副组长,市教育局民管办、综治办、纪检监察室、基教科、宣法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唐仲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捷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高新区也要相应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县市区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一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对整改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圆满完成。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媒体公布全市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此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整章建制

1.建立健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审批、登记、备案管理的无缝对接。

2.依法建立健全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媒体刊(播)出。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3.完善办学情况评价制度。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评价标准,公开公示年度办学评价情况,对年度检查评价不合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4.完善收费备案公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的审查备案。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以及所谓的签约培训套餐等收费行为,严格进行成本监审,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不予登记备案。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协调物价部门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身份公示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证四证齐全;兼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三证齐全。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其网站和公开栏中将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相片、教师资格证书号、职称证书号、社保证号等进行公示。

6.建立中小学校及教师参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惩戒机制。对中小学校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为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回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衡阳市教育局

                              O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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