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7-21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7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衡东交处罚〔2025403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活动案

赵超


2025年7月11杨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衡东洣水镇依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于09时00分发现一辆牌号为:湘DDH2123轿车在衡东洣江大道与顺风路路口下客,执法人员示意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查,湘DDH2123轿车所有人为:赵超,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其订单信息赵超多次通过滴滴平台车主接单运送乘客并收取费用记录。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能出示,且当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罚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714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7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

衡东交处罚〔20254033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案

张丽华


2024年7月15日杨林中队执法人员在G240国道南湾乡处依法检查中,发现辆牌号为:湘L18600D、湘LL858挂组成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查该车辆载货部位为骨架式,(《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1.3.10,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现场车辆载货部位为货箱式,且加装了液压装置,可自行卸载成为了自卸货车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716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07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

衡东交处罚〔20255070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彭美兰


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当事人长沙市望城区彭美兰货运户(个体工商户)彭美兰的车辆湘AF8200于2025年07月07日 06时34分32秒,经S336K111+300(甘溪镇)被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发现,牌号为湘AF8200的2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货总质量21.6吨,限重18吨,超限3.6吨,超限率为20.0%,且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证》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8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07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

衡东交处罚〔2025〕1033号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衡山蓝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戴洪湖

执法人员在衡东县新塘镇杨泗桥路段巡查时发现重型自卸货车湘DC0695三轴车辆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衡东县潭泊治超站进行静态检测称重。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为:41560千克、超限标准:25000千克、超限值:16560千克、超限率66%,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18日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07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衡东交处罚〔2025〕701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李晚香


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晚香使用湘DE178学在衡东县高湖镇兴旺村5组私人屋坪内对学员进行C1驾照教学培训。当事的行为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违法

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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