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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6-23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6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衡东交处罚〔2025〕5059 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刘文兵 |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哈啰平台接到一个从衡东汽车站(金鹰城)去往衡阳东高铁站的订单,运费40元。正准备出发运送至衡阳高铁站时被衡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稽查执法中队谭建军、李立坤等4名执法人员持证在衡东汽车站依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另查明,此次你驾驶粤LB3J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还在其手机订单信息中发现多次在哈啰平台接单运送乘客并收取费用记录 | 罚款依据: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 | ||||||||||||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6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衡东交处罚〔2025〕7010号 |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 颜淑平 | 2025年6月14日16时00分驾培中队3名执法人员在衡东县大浦镇岭茶S336路段,发现颜淑平驾驶所属湘DB7051货车运输水稳砂从大浦镇往衡东县城方向行驶,执法人员要求该车辆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2025年6月14日17时27分经潭泊检测站复磅检测;湘DB7051货车实测车货总重28.24吨,超限标准25吨,超限值3.24吨,超限率12%, | 罚款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 | ||||||||||||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06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衡东交处罚〔2025〕4030 号 |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 侯光清 | 2025年6月13日4时00分衡东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杨林中队在衡东洣水镇新汽车站进行巡查时发现湘C57358二轴中型平板货车由新塘镇往衡东县城方向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衡东县潭泊治超站进行静态检测称重。其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为:26090千克、超限标准:18000千克、超限值:8883千克、超限率:44% | 罚款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16日 | ||||||||||||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6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衡东交处罚〔2025〕3028 号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 | 衡阳林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17日上午10时50分衡东县交通执法大队大浦中队5名执法人员,在衡东县大浦镇浦家塘,附近路段查获陈承新驾驶衡阳林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为湘D127Q9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装了530升柴油。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当场出示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衡阳林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一)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19日 | |||||||||||||
2025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6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衡东交处罚〔2025〕7011 号 | 普通货运车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案 | 吴庆华 | 2025年6月16日08时10分左右,衡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驾培中队贺族杰、董大鹏等4名执法人员在衡东县G240国道丰根村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吴庆华的雇佣驾驶员聂俊驾驶湘KG1973二轴重型栏板货车运输的变压器三套从新塘镇丰根村往衡东洣水镇肖家湾方向行驶,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车辆靠边停车出示相关证件,驾驶员聂俊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未能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且当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六十三条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