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的规定,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排查的我县重点货物源头单位予以公示,公示表见附件。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巡查。年货运量20万吨以上(含20万吨)的货运源头单位列为一类巡查企业,每日巡查1次;年货运量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列为二类巡查企业,每周巡查2次;年货运量10万吨以下的列为三类巡查企业,每周巡查1次。
公示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7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衡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本县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附件:衡东县重点货物源头企业公示表
衡东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2017年7月20日
附件衡东县重点货物源头单位公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