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6-03

为了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交安监[2016]2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 工作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设计科学、产品完善、保障有力的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2016年底前,全县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率达到60%以上;2017年底前,全县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率达到80%以上;2018年底前,全县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率达到95%以上。

三、 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思源同志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县地方海事处、局属各单位一把手、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局安全股,办公室主任由局安全股股长彭建新同志兼任。

四、保险范围和对象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类。具体保险范围和对象为:

(一)          凡在衡东县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施工企业(含BOT项目),均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          凡在衡东县内合法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汽车修理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          凡在衡东县内合法从事营业性客(货)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的所有企业,均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必须购买的其他保险,鼓励企业自愿购买。

五、 保险方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方法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        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于2016年     4月     10起,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健全安全生产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

(三)        监督考核  

 各单位于2016年     4月     20起,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从年度起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与安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的沟通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推行工作。

()强化保障措施。各单位要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予以公布。

(三)妥善处理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安监财务[2012]38号)规定,妥善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自愿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在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可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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