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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17
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9月1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名称或姓名 | 种类和依据 | |||||||
1 | 衡环(东)罚〔2025〕15号 | 衡东县吴集镇张某林养殖场未依法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活动案 | 衡东县吴集镇张某林养殖场 | 2025年7月1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衡东县吴集镇吴集村13组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从事牲猪养殖过程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未及时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转运,导致部分养殖废弃物渗出至外环境。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