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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12
衡东县蓝藻水华防控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衡东县蓝藻水华防控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蓝藻预警、防控、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衡东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4)《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1)《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12)《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70号);
(14)《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17)《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1098);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1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2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2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2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24)《水华程度分级与监测技术规程》(DB44/T2261-2020);
(25)《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26)《2022年湖南省重点河湖水华防控预警监测工作方案》;
(27)《湖南省蓝藻水华处置技术指南(第二版)》(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22.8.22);
(28)《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0)《衡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1)《衡阳市河湖蓝藻水华及汛期水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32)《衡阳市重点河湖蓝藻水华防控预警监测工作方案》;
(33)《衡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工作方案》;
(34)《湖泊(水库)蓝藻水华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35)《关于加强2025年重点河流水华防控的通知》(衡环办[2025]1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东县行政区域内重点湖库(蓄水量或库容大于等于1000万m³以上的大中型湖库)、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河流、水库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筹协调,分级响应;平战结合、综合施策;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预案关联
(1)上级预案
当发生重度蓝藻水华事件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执行《湖南省蓝藻水华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专项预案
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蓝藻水华事件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执行《衡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蓝藻水华可能影响县城城区正常供水时,同时执行《衡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衡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县城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和解决全县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蓝藻水华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蓝藻水华事件;完成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蓝藻水华事件的相关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建立和完善蓝藻水华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3)组织编制、修订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4)指导县蓝藻水华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开展会商,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收集、汇总、分析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照指挥部部署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建立并完善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水域蓝藻相关指标监测体系;组织对重点排放氮、磷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参与蓝藻水华事件的调查工作,针对事发水域相关排污企业开展排查、执法;制定并实施水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优化调整监测方案;提出控制、消除蓝藻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规程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参与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适时实施调水、引流和外排,改善水动力条件,避免蓝藻水华爆发;指导重点湖库管护单位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打捞蓝藻及安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和引渡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农村供水工作,保障乡镇、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县水文局:开展蓝藻水华事件水文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位、水量、流速等水文信息与水情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分析,参与蓝藻水华防控会商;根据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等气象措施。
县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指导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防止垃圾入河;督促指导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日常运维管理;督促指导县自来水公司加强县城区供水水厂运行管理,确保供水水厂出水水质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蓝藻水华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强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氮、磷污染;负责科学选择增殖放流物种,优化滤食性鱼类投放比率;禁止在蓝藻水华易发水域内投肥养殖;根据职责负责蓝藻水华防控其它相关工作。
衡东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蓝藻水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蓝藻水华监测预警等工作
2.2.4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蓝藻水华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供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工作组可视情况调整和增加,未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组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动按照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各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牵头,衡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县水利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结合应急工作实际,识别特征污染因子,制定并实施水环境、水文、气象等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和监测指标等。根据蓝藻水华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优化调整监测方案。
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蓝藻爆发原因,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污染溯源、控污限排、蓝藻打捞、药剂投放、曝气增氧、调水引流等减缓蓝藻水华影响。
(四)饮水保供组
由县城管局牵头,县水利局和县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内的自来水厂、供水工程保障工作,采取加强取水口管控、强化自来水厂处理工艺等措施保证自来水厂出水水质,必要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调用送水车紧急送水等措施。
(五)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牵头,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蓝藻水华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预防预警
3.1预防
为降低蓝藻水华暴发风险,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县城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指导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防止垃圾入河;组织开展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的清疏管养工作,对管网内淤积的污泥、垃圾、杂物等进行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督促指导县城区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氮、磷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组织对生活污水处理厂、食品加工厂等重点排放氮、磷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隐患排查,视情况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排、禁排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排查,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畜禽粪污直排、偷排、漏排;摸清水产养殖尾水底数,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持续推进鱼类增殖放流,农药、化肥减量等方面的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田灌溉退水污染。
县水利局负责日常河湖面、岸线生活垃圾等杂物的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适时实施调水、引流和外排,改善水动力条件,避免蓝藻水华爆发。
3.2预警
3.2.1监测与巡查
在蓝藻水华易发期(一般为5~9月),以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蓝藻水华水质预警监测,在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常规参数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增加透明度、叶绿素a、藻密度等参数,必要时开展加密监测。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及重点水产养殖区下游水域等地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开展问题排查和处理处置;各级河湖长充分发挥河湖巡查作用,将蓝藻水华发生和处置情况纳入河湖巡查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交办。
3.2.2会商研判
建立蓝藻水华防控预警会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强化水质、水文、气象信息与蓝藻水华发生趋势的关联性分析,结合现场巡查情况,开展蓝藻水华防控会商,科学研判蓝藻水华发生态势,及早发现问题苗头,提前化解风险隐患。
3.2.3预警与分级
按照蓝藻水华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预警分级。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对应,将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分别对应重度水华事件、中度水华事件和轻度水华事件。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I级预警(红色,重度水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度水华事件:
(1)河流符合①,湖库符合①或②情况的:
①按照《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布点监测,藻密度大于等于1.0×108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大于等于75%;或藻密度大于等于1.0×108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小于75%时,则首先计算所有点位藻密度平均值,其藻密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0×108个/升。
表征现象参照:水面有藻类聚集,连片漂浮,覆盖大部分监测水体。
②水华面积大于等于整个水体面积60%。
表征现象参照:标准假彩色图像中水体出现大范围绯红色絮状斑块。
(2)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等于60微克/升。
(二)II级预警(橙色,中度水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中度水华事件:
(1)河流符合①,湖库符合①或②情况的:
①按照《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布点监测,藻密度大于等于5.0×107个/升且小于1.0×108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大于等于75%;藻密度大于等于5.0×107个/升且小于1.0×108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小于75%时,则首先计算所有点位藻密度平均值,其藻密度平均值大于等于5.0×107个/升且小于1.0×108个/升。
表征现象参照:水面有藻类聚集,连片漂浮,覆盖部分监测水体;或水中明显可见悬浮的藻类。
②水华面积大于等于整个水体面积30%且小于60%。
表征现象参照:标准假彩色图像中水体出现区域性绯红色絮状斑块。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等于40微克/升且小于60微克/升。
(3)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III级预警(黄色,轻度水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轻度水华事件:
(1)河流符合①,湖库符合①或②情况的:
①按照《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布点监测,藻密度大于等于1.0×107个/升且小于5.0×107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大于等于75%;藻密度大于等于1.0×107个/升且小于5.0×107个/升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监测点位的比例小于75%时,则首先计算所有点位藻密度平均值,其藻密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0×107个/升且小于5.0×107个/升。
表征现象参照:水面有藻类聚集成丝带状、条带状、斑片状等;或水中可见悬浮的藻类颗粒。
②水华面积大于等于整个水体面积10%且小于30%。
表征现象参照:标准假彩色图像中水体局部出现性绯红色絮状斑块。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等于20微克/升且小于40微克/升。
(3)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3.2.4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蓝藻水华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当预警级别为III级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当预警级别为 II级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当预警级别达到I级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蓝藻水华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研判蓝藻水华风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I级、II级、III级三级应急响应。
4.1.1 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度蓝藻水华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中度蓝藻水华事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中度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1.3 I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轻度蓝藻水华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蓝藻水华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蓝藻水华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实施水环境应急监测计划,在对温度、pH、DO、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常规参数进行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透明度、藻密度、叶绿素a等参数,及时编制应急监测快报。水文部门制定并实施水文应急监测计划,及时提供水位、流量、流速等水文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加强气象观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温、日照、降水、风向风速等气象信息。
4.2.2控污限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对造成蓝藻事件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进行污染源溯源,提出相应管控要求:如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采取限排、停排等措施,减少富营养化物质排放;城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生活污水处理厂强化污水处理工艺,进一步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投放生物制剂、微生物制剂进行水体的净化处理,如先投加芽孢杆菌抑制蓝藻的生长繁殖,随后采用蓝藻水解肽、蓝藻一泼灵等药剂杀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优化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投放数量和比例,禁止投肥养鱼,减轻蓝藻事件影响和降低蓝藻事件发生概率。
4.2.3蓝藻打捞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重点湖库管护单位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调集打捞队伍及船只,及时打捞水面蓝藻、水草及水面漂浮物,保障水面清洁畅通,优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易发区等重点水域进行打捞;根据蓝藻水华程度级别,采取人工打捞(拉围网促使蓝藻集聚、使用捞耙、瓢舀、无纺布等进行打捞)、机械打捞(采用吸藻泵、蓝藻打捞船)等方式对蓝藻、水草、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防止蓝藻大面积覆盖;对较难打捞的细小蓝藻,可通过投加絮凝剂等使蓝藻形成絮状物再进行打捞;对因蓝藻、水草死亡造成的水质黑臭,采取紧急围挡隔离、曝气增氧措施;对打捞出水的蓝藻、水草、水面漂浮物等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根据巡查巡测信息,及时调整打捞重点区域,提高打捞效率。
4.2.4调水引流
水利部门根据事发水域水资源情况和蓝藻水华应急处置需要,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满足防汛等安全条件下,通过河湖(库)沿岸各闸调度,实施调水、引流,改善水动力条件,减缓蓝藻聚集。
4.2.5饮水保供
城管、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取水、制水、供水水质的全程监控,加密监测水厂进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变化。自来水厂加强取水口巡查,根据实际情况强化管控措施,如采取增设隔油栏或蓝藻围隔,提升水厂进水环节藻类拦截效果并阻止蓝藻进一步扩散;加强预氧化,通过使用高锰酸钾、臭氧等药剂预氧化灭藻,其中高锰酸钾投加量控制在沉淀池出水不显红色为宜;强化过滤、杀菌等制水工艺,必要时采用膜过滤技术、活性炭吸附技术等措施,及时消除蓝藻威胁,确保饮水安全。必要时采取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启用备用水源等方式,确保供水安全。难以通过互联互通和启用备用水源方式保障供水的,紧急调用水罐车、洒水车等为受影响区域居民送水。
4.2.6专家评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对蓝藻水华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等级做出判定,对饮用水源地、自来水厂供水等重点应急处置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开展应急终止后工作评估。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信息来源
湖库管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河湖长办等负有监测巡查责任的单位发现蓝藻水华现象及相关异常情况的,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质监测、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相关信息收集与分析,及时掌握蓝藻水华发生情况。
4.3.2信息研判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接到蓝藻水华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水文、气象、蓝藻水华爆发情况,对饮用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及社会稳定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必要时组织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4.3.3信息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轻度、中度蓝藻水华事件的,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度蓝藻水华事件的,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蓝藻水华事件,按照重度水华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因蓝藻水华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4.3.4信息通报
事件涉及到其他市、县(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情况通报蓝藻水华事件所涉及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通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县级及以上自来水厂的事件,立即通报同级住建部门;涉及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厂以及需要水利调度的事件,立即通报同级水利部门。
4.3.5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重度、中度、轻度蓝藻水华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4.4.1 应急调整或终止条件
水华事件处置结束,应急响应按照 "谁发布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蓝藻水华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影响级别和影响范围均降到下一级响应级别时,应向下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2)事件现场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级别或影响范围达到上一级响应级别时,应向上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连续3天蓝藻水华爆发面积和水质指标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水质持续稳定向好,结合气温、降雨等预测,无再次爆发蓝藻风险;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应急调整或终止的程序
(1)确认应急响应调整、终止时机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2)应急指挥部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调整或终止命令;
(3)应急调整后,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继续进行应急监测和后续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4)应急终止后,应及时通知事发区域有关单位和人员危险事故已经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事件调查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蓝藻水华事件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及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在事件应急、调查中,发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5.3评估与总结
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对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联动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蓝藻水华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联合采样、联合会商、预警预报、拦污控污、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跨界蓝藻水华事件;同时,做好本预案与《衡东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6.2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成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蓝藻水华事件的特点,视情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供组、专家组等。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按照蓝藻水华事件特征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以尽快处置蓝藻事故,使其危害降到最低,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应急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6.3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探索推进蓝藻水华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数据分析处理,应急处置、应急管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蓝藻水华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4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物资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储备相应的应急装备与物资,主要包括蓝藻打捞船、药剂施撒船等水面交通工具,藻密度仪显微镜等检测仪器,挡藻围栏、围网、吸藻泵、输藻管道、管带等设施设备,生物制剂、微生物制剂、絮凝剂、活性炭等药剂制剂。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
6.5资金保障
蓝藻防控应急准备、救援和处置蓝藻水华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担,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提高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检验和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应急实战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总结,形成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7.2奖惩
对在蓝藻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8.附则
8.1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县应急管理局、衡东县交通
运输局、衡东县水利局、衡东县水文局、衡东县气象
局、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衡东县城管局、衡东生态环
境监测站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2025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