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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8月2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处理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名称或姓名 | 种类和依据 | |||||||
1 | 衡环(东)罚〔2025〕14号 | 衡东县高湖镇正某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 衡东县高湖镇正某养殖场 | 根据媒体记者反映衡东县高湖镇正平养殖场存在养殖粪污直排至外环境的现象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养殖场在从事牲猪养殖和畜禽养殖废物处理活动中,自行建设的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致使氧化塘内呈黑褐色的养殖粪污溢流至周边环境。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罚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 |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