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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08
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5-03-28 16:30
名称: 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
HNPR-2025-13007
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绿色保险和市场机制作用,助力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5号)、《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保单位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湘江流域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
(三)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四)其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
(一)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生态环境损害。即投保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地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第三者人身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财产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引发的合理的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其他约定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动态调整。保险公司根据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纯风险损失率,综合考虑投保单位的行业类型、生产规模、环境风险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历史保险理赔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费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保单位持续改进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金融监管局)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性条款。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以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条款内容。
(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附加险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投保单位根据环境风险防控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购买相关商业附加险。
三、保险公司资格
开展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湖南省内营业机构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在开展业务的市州设有分支机构;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四)配备组织开展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保和承保要求
(一)投保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前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交行业类型、生产规模、环境风险等级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历史保险理赔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列支一定比例服务费,用于服务投保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并及时足额理赔;加强内部监督和考核,确保为投保单位提供高质高效服务。保险公司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泄露投保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保障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协调推进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相关评估制度。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录,对未依法投保或续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督促其投保或续保。湖南金融监管局和辖内各分局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相关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绿色保险意识,共同推动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地生效。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公布时间: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