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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4-08-19
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公告
现有罗冬文等驾驶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三十日仍然未来接受调查处理。现予以公告:
(一)请该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交通违法查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对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交警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