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二章 交通管理

九十七、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3)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4)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学路前儿童以及不能辦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未带领的;

(2)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3)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4)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3)行人强行拦车的;

(4)行人扒车的;

(5)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6)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7)行人有追车、拋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九十八、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2)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3)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4)乘坐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乘车人向车外拋洒物品的;

(6)乘车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3)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4)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九十九、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道路上骑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2)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3)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以上不满25公里的:

(5)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6)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7)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8)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9)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10)在道路上骑独轮车的;

(11)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2)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3)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1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15)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16)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7)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5公里以上不满 35公里的;

(2)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5)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6)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7)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8)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9)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11)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12)驾取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1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14)畜力车并行的;

(15)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16)驾驭两轮育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17)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18)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闻的;

(19)停放畜力车时未检系牲畜的;

(20)非机动车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21)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22)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23)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2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驶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5)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35公里以上的;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信息通行的;

(3)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4)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5)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6)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取畜力车的;

(7)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8)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9)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10)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1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3)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的;

(15)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16)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的;

(17)驾驶电动自行车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

(18)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元罚款。

一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

(3)机件不全的;

(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7)挂车机件不全的;

(8)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9)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10)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处罚基准: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或者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选法已处理的”情形的,可以处警告。不符合上述情况,按照原规定处罚。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3)允许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

(4)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2)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3)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4)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5)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6)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7)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8)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9)违反规定倒车的;

(10)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12)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13)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14)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15)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16)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7)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八口或者进出、穿越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18)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19)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20)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21)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满百分之二十的;

(22)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3)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24)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4)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5)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6)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8)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木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9)逆向行驶的;

(10)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1)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12)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13)违反规定超车的;

(14)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15)违反规定会车的;

(16)违反规定掉头的;

(17)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18)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19)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21)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2)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23)遇有执行紫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教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24)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25)驾驶机动车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26)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27)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28)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超过八小时的;

(29)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容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超过两小时的;

(30)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二时至五时载客运行的;

(31)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专项作业车、带挂车的汽车、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32)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33)驾驶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34)驾驶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件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35)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以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36)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7)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借道超车的;

(38)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以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占用对面车道的;

(39)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穿插等候车辆的;

(40)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41)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42)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43)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44)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45)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组织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46)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4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4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4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5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51)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年行道内停车的;

(5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況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5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56)在高速公路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7)在高速公路通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58)在高速公路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车引机动车的;

(59)在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0)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一百零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零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十以下,且超出部分人员系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满百分之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系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未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但车货总质量尚未超过车辆核定总质量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且车货总质量超过车辆核定总质量的;

(2)人货混装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百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一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二人以上不满五人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五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淮: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远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营运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时速不满180 公里的;

(2)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但时速不满 120 公里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时速达180公里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160公里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 140公里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在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120公里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一、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核载十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八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问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问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哲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淮驾不符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下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6.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三、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他人故意欺骗、隐瞒其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情况,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的;

(2)明知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仍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交由其驾驶的;

(2)明知他人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仍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交由其驾驶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百一十四、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原报失的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原报失的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补领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淮: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补领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六、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逃逸,被查处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逃逸,被查处后,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八、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交通管制,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交通管制,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九、故意损毀、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事故,或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阳,造成交通严重阻塞。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阳,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行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小型客车拆卸座位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

(2)小型客车、轻型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车拆卸座位除外)。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中型以上客、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机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行为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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