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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3-03-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我大队将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依法扣留的车辆予以清理,请下列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上缴县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附件:2023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专项清理登记表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