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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6
项目名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申请对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申报材料:包括居住证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同时,省级相关业务系统中应当有公民在居住地的持续有效半年以上的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公民或委托他人申报以及公安机关通过信息采集、共享等方式自行登记的居住或者从业信息。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
办理程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管理系统录入居住登记及制证信息。对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理时限:1、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2、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投诉电话:0734-82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