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安局执法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0








一、刑事、治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

二、刑事执法公开内容

(一)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按照规范要求制作笔录。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76条。

(二)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时限  

1、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经审批不得超过24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除外。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145条、146条。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2、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聘请。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三、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办理治安案件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听证程序时限: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执行相关时限: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情形除外)。当事人对治安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四)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五)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复议的时限及救济渠道: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国家赔偿公开内容

(一)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赔偿办理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21条。

(四)赔偿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衡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0734-5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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